一、民法典地役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要看纠纷的类型而定。例如主张排除妨碍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消灭时,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限制随之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例如,供役地因河道干涸而失去供水能力,或因山体滑坡道路阻隔而无法通行,为事实上的利用不能;
供役地被征为军事禁区而不许邻人通行,为法律上的不能。
但是,在利用可能重新出现时,仍不妨重新设立地役权。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
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纠纷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地役权人主张排除妨碍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请求赔偿损失的,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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