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
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
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二、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要孩子的话,夫妻双方要商量好,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备孕,当然如果怀孕后妻子也有权利选择生与不生,其他人是无法左右的,哪怕是妻子私自终止了妊娠,也不存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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