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监护人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的义务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规定监护人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体现了多方面的内容,作为监护人应该履行应该有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使其健康不受侵犯,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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