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三方对保管物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对其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
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
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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