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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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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5 · 1792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三方对保管物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对其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

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

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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