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异议什么时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限定,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议。逾期提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要求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议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的流程流程可见如下法规: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则: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应当检查。
成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成立的,裁决驳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则:
“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超越三十天,才提出异议的,则超越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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