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村民违章建筑由谁拆除?
农村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拆除。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三、在农村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占用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的农村房子;
2、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建设的农村房子;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农村房子;
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农村房子。
四、拆除村民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虽然村民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可是村民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村民出具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标明被认定成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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