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
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
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
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
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
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
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指的是法院在进行公示催告期届满以后,还是没有人进行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了,那么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所做的宣告失票是属于无效的判决,而除权判决的效力有确定力,除权力执行力以及羁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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