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安置房被拆了补偿归谁?
房屋拆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所有,不过,拆迁补偿标准不是法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公平补偿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尊重民意,禁止逼迁。
4、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5、补偿金额不低于周边市场价。
6、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生活水平。
三、房屋拆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虽然安置房被拆了补偿归房屋产权人,不过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征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用地单位按评估报告支付补偿金,搬迁费可以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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