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对合同违约损失的界定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并规定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可得利益(预期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
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
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
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2、几种典型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交易性质、合同目的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要考虑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几种常见的情况予以说明。
(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
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
(3)转售利润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当然,转售合同必须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签订的。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违约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其中预期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的损失,经营利润的损失,转售利润的损失,这些都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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