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18万流水判多久?
1、帮信罪18万流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帮信罪流水是根据以下规则认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是指的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
(2)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
(3)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帮助的内容是一样的吗?
1、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帮助的内容存在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在适用上存在较多重叠,如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1)一是帮助的内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前者被限制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2)二是帮助的作用有别。
当帮助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尚不确定时,如果出现“一对多”的情形,需要鉴别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促成力,即情节的严重程度,只有帮助行为体现为形式上为辅助而实质上为独立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最高有期徒刑三年的独立法定刑;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仅需要进行一般层面的分工考量。因此,行为人向多人提供“两卡”,只有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能够实质性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发生,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帮信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附属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但是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也就是说,应以帮助行为实质上造成的侵害后果为考量进行定性,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而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时,则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如行为人为诈骗犯提供“两卡”用于支付结算,使得诈骗犯成功骗取多笔钱款,此时行为人同时构成两罪;但当行为人为贩卖“两卡”的非法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两卡”实施网络犯罪,仍然向不特定购买人出售“两卡”,导致部分购买人实施了诈骗正犯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了抽象、概括性的法益侵害,已然突破了主从犯的辅助与被辅助的程度。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帮信行为人若是被法院认定犯了帮信罪,那么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通常并不会超过一千元。帮信行为人一旦被判处罚金,那么就需要在判决书之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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