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看谁在使用这个机动车,那谁就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要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项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理由是:
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的角度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使用人的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本身的危险性,能够最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
此时再-科以其难以实现的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义务,显然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
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运行利益一般是指因运行本身所产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机动车的运行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因此,该利益显然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获取,而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出借利益(体现人有偿或无偿)或收取的租金是所有人所有权的体现,并非是对于机动车的运行享有的利益。
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因为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仍然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会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
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
因此,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驾驶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所以如果是发生了出租车对他人侵权,那么具体的责任承担人,就看这个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如果这个使用人不是这个车辆的所有权人,那么这个使用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保险依然是由这个车辆的所有权人购买的保险来进行赔偿的,不过事后可以向侵权人发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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