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并设置定金条款作为缔约的担保。
买受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期满时不再保留该房且不予退还定金。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若是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的,则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由于出卖人违约不出售该房屋的,那么接受定金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认购书并非一定要签,看条款一定要留个“心眼”。
目前大部分楼盘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前,都会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的定金,事实上,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购房前必须签订认购书。
但如果购房者遇到了心仪的房子,开发商又要求必须签订认购书,又担心错过好房源该怎么办?
第一,务必要考察好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子日后会承担很大的风险。
第二,一定要仔细查看认购书内的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关于定金的相关条款,以及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签订,也要关注认购书的生效和失效时间等内容,更要确保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是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之后。
最后,如果对于认购书上的条款存在疑虑,最好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审查认购书上的内容,确保购房者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议把它改为“订金”或“预约金”。
如果碰到出卖人因当退还定金而不退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出卖人协商解决。
2.找村(社区)调委会出面调处解决。
3.拨打12315举报。
4.向法院起诉。
首先开发商和业主在进行签订购房意见书或者是认定书的时候,双方应该在条款之中明确的说明定金的去向问题,认购书并不是购房合同,所以定金是可以进行退还的,如果签署了购房合同要求进行退还定金的话,一般是不允许的,因为是属于业主方面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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