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的内容: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属性1)不可分割性根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否则,不成其为共有。
因此,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大都明确规定,禁止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但区分所有建筑物已完成区分所有人的使用目的的,不在此限。
如案例二中的楼道就是不可分的,否则便失去公用性质。
2)从属性鉴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统一结构体关系,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必须附带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权,以获得使用上的方便。
因此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大都明定,共有部分具有从属性,任何移转区分所有专有部分的行为,均推定移转了整个区分所有权。
如本文案例一中的小区车库便从属于业主而不能单独存在。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
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但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共有天线、娱乐健身等设施,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肯定不止这些,还会不断产生新的共有标的物,但只要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性质和适用原则,就不难处理新生的共有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共有权是对建筑物的共有的部分进行的权利的归属,只要是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原则的内容,都应该享有该权利还有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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