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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是不是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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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7 · 9708人看过
导读: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并不代表就没事了。因为公安机关在放人之后是可以继续的采取侦查的措施,只不过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刑事拘留上是有时间方面的限制性的规定的,超过37天之后,就必须要放人或者是变更强制性的措施。
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是不是就没事了?

一、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是不是就没事了?

刑事拘留37天后公安机关放人不代表没事了,公安机关放人后,还是可以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对刑事拘留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拘留有时间方面的限制性的规定,经过延长之后最长是可以达到37天的时间,而37天之后就必须要放人或者是变更强制性的措施,因此而犯罪嫌疑人期限届满之后被放出来,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没事的,公安机关仍然是在继续侦查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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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经历过37天的刑事拘留之后被宣读释放,这份解脱并不等同于事情已经彻底得到了解决。实际上,37天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所能达到的最长天数。若在这个时间段内并未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而得以释放,可能是由于证据尚显不足或不满足逮捕的相关条件。然而,这并不代表案件的后续发展将不会出现任何变数,例如案件可能会继续进行调查工作,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仍然存在着对涉案人员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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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37天满后释放时间不固定,非必为清晨。 未逮捕决定即应释放,具体时间依职能部门工作安排和流程而定,可能一日中任何时段。 所有释放均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释放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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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的。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2、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3、假释度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回须遵守的条件。4、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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