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有案底可以判缓刑吗?
1、有案底不一定可以判缓刑犯的情形。
有案底的人如果构成累犯的,则不能缓刑。但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2、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有案底有什么影响。
1、有案底对个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升学、入伍、就业三个方面。
有了案底的人是不能入伍的,在就业的时候,是不能报考公务员,也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企业中应聘的时候,负有如实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这可能会影响被录用的机率。在升学方面的影响,目前没有具体的数据。另外,在婚配过程中也会有影响。当然,如果是未成年人,那犯罪记录是要封存的,除了不能入伍,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在其他就业的时候,是不用负报告义务的,当然普通企业也是没资格去查询不到该人的犯罪记录的。
2、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时可能是属于累犯,即使不是累犯也必然是再犯。
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累犯除了在最后量刑时会从重处罚之外,还不能判处缓刑,不能假释。即使不是累犯,再犯也同样表明人身危险性较大,也会从重处罚。
一旦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之后,认定特定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犯罪了,那么犯罪分子就会留下案底。此案底即使刑罚执行结束也依旧会存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若是发现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案底,需要依法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累犯,若属于累犯,是不能被宣告执行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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