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金,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辅助器具费的,需要提供担保吗?
1、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辅助器具费的,需要提供担保。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2、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依旧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原则进行配置,即在确保具备正常“辅助”功能前提下,尽量选用普通型、大众型残疾辅助器具,不得人为扩大损失。特殊情形下,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以参照专业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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