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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谁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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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2246人看过
导读: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职务侵占罪谁负责管辖?

一、职务侵占罪谁负责管辖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刑事犯罪报案的地点,主要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刑事犯罪的管辖权是有很多规定的:

1、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管辖;

2、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

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

二、职务侵占犯罪如何认定?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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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侵占罪这一类通常需要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其管辖权限主要由人民法院行使。在受害人提出控诉之际,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该起诉讼请求。若受害人并未发起控诉,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启动对侵占罪的立案调查程序的。因此,可以说,在受害人发起控诉的前提条件下,侵占罪的管辖权限便归属到了人民法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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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通常情况下应由实施犯意行为或造成侵害后果的地点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负责辖管,若此类案件属于需要报案方自行提起诉讼的类型(即告诉才处理),则可直接交付至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侵占罪是指个人基于恶意和私利,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擅自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务、遗失物体或被掩埋的物品占为己有,而且其数量较大,并拒绝归还给原权利人;拒不交还的违法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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