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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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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9 · 2834人看过
导读: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实际上拆迁人如果将安置补偿的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情况之下,不管有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手续,那么对于被拆迁人起诉要求交付房屋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需要支持的。
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一、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吗?

拆迁补偿协议有优先权,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将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债权规定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从而使这一特种债权具有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了法律对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均不能对抗被拆迁人关于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产权调换有哪些方式?

一种方式是双方只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朝向等作出约定,而并没有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拆迁人将条件符合的补偿安置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即不为违约。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作出约定,而且对补偿安置的房屋位置、特定用途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拆迁人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被拆迁人,否则即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而只对被拆迁人仅仅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能够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不能阻止拆迁人继续恶意一房数卖的行为。

故为阻止拆迁人肆意违约,擅自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在当代的社会,拆迁房屋需要将相关的补偿的款项给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这种情况之下,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法律当中规定的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之后,所获得的相关补偿款项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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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2、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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