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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要辨认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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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5 · 1617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要辨认笔录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要辨认笔录吗?

一、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要辨认笔录吗

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要做辩认笔录,应当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来进行笔录处理,司法机关对于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明确认定了的,是可以定罪处理的,但如果需要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可以办理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刑事辨认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其证明力也得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普遍认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辨认时还存在简单随意、程序违法或不适当操作等诸多问题。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哪些情况下辨认笔录无效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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