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婚前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离婚时,一方因做生意欠的债务,需要进行认定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一方做生意的债务是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夫妻如果关于债务有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协议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在当代的社会很多的人现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在结婚之前的话就会做出非常明确的约定,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一种状况,但是这样的一种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一致的内容。而且这样的一种约定也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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