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4 · 1637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关于破坏选举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二、破坏选举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何不同?

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几种表现: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从犯罪对象上看,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选民和代表,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

3、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犯罪,破坏选举罪的目的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或者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选举制度。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