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采用的方式是怎样的?
1、放弃继承采用的方式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怎么处理遗产?
1、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2、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公民在死亡之后,可以在确定自己的财产范围之后,订立有效的遗嘱。因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而获得了特定遗产继承资格的公民,若是因为限期麻烦等的原因,不愿意继承遗产的,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权,就作出书面的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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