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届满监视居住应该怎样解除?
1、期限届满监视居住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后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二、被监视居住者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1、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之所以要对具备上述情形的被告人实施逮捕,是因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则表明监视居住已经不能保障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不能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满足逮捕条件的涉案者,若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处于怀孕期间,那么可以提出监视居住的请求,在被监视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法定的监视居住期限是六个月,在期限届满后,监视居住将会被解除。当然,监视居住措施被解除并不意味着涉案者已经恢复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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