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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养殖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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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6 · 1904人看过
导读:赔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场房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搬迁费和安置费。拆迁补偿的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地的政府来制定,如果被拆迁人对于补偿的标准不满意,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请阅读以下烟台开发区养殖拆迁补偿标准相关的文章。
烟台开发区养殖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烟台开发区养殖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按照拆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按照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支付场房补偿费;

按照前三年均收入衡量停产停业损失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按照搬迁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支付合理搬迁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场拆迁的法定流程是哪些步骤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三、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否起诉

拆迁补偿不到位可否起诉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能被强制拆迁的法律的情形有哪几种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五、房屋拆迁合同跟谁签订

房屋拆迁合同一般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建委或专门的拆迁办等。

如果选择金钱赔偿的话,就是和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合同。如果选择安置房的赔偿,一般就与开发商签合同,但也可以要求签三方合同的。

另外,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烟台开发区养殖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的规定来计算,补偿的费用一般三个月可以下发到被拆迁人的个人账户,如果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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