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
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
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真实目的是说明,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二、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需要履行吗?“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
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主要是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
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由此可见,“假离婚”无论在婚姻关系效力和财产分割效力上,都和“真离婚”有同样的效力。
只是在“假离婚”案件中,法官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真实意思表达的审查,会更谨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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