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环保法未批先建罚款标准是什么?
未批先建处罚标准如下: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未批先建如何界定?
1、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根据法律,需要重新审批的情形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三、未批先建的情形包括什么?
1、简言之,"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需要重新审批的情形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基于对上述法律文件的理解,可以将"未批先建"简要归纳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擅自开工建设"仅指对"永久性工程"的开工建设
指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3、环评审批文件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从关于"未批先建"的定义可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中未获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不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因为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填报登记表即可,并不关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影响登记表虽然不需要审批,但需要依法备案,否则可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环保法未批先建罚款标准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批先建的,那么就需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发包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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