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商铺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百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以下的规定确定: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二、征收房屋之前需要确定征收范围吗?
1、征收房屋之前需要确定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三、可以委托不同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吗?
1、一般不可以委托不同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河南商铺被拆迁,被拆迁方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河南商铺拆迁补偿标准确定。且拆迁方需要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就向被拆迁方支付补偿金。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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