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继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一、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的,依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若遗嘱载明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房屋的所有权自遗产开始时发生变更,无需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但是,想要把房屋转让出去时,需要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二、法定继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应按照继承的顺序进行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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