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犯罪往往是多人个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相较于一个人的犯罪,往往社会危害性很大,案件也更加复杂。那么,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的标准是怎样?
共同犯罪中分类讨论: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的场合,都是实行犯,一人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外,还存在着教唆犯和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具体而言:
①如果实行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②如果实行犯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③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
1.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2.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教唆犯应当按照“教唆未遂”的情况定罪处罚,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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