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是什么?
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预备犯与犯罪预备还是有差异的,前者在预备阶段就已经放弃了违法行为的实施,但是后者具体落实了犯罪行为。犯罪预备的结果可能导致犯罪未遂,一般来说未遂犯是会从轻处罚的,而预备犯若是没有造成危害,那么有可能并不会受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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