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对比既遂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类型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最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语言表示”一般认为是犯意表示,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有的犯罪本身就是通过言语实施的,这种情况下语言表示成立犯罪。例如:
敲诈勒索罪,
侮辱罪,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实行行为。
有的情况下,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例如,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种行为往往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又如,其i他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杀人预备罪,因此,故意杀人在预备阶段就被停止下来的,成立独立的杀人预备罪。立法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原因,表示对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要严惩。
1、什么是犯罪未遂?
首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犯罪既遂是否的标准,不是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想法为标准,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
例如,绑架罪中,犯罪分子控制了人质,但没有勒索到财物,虽然他本人以为犯罪行为还没有最终完成,但该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成立绑架罪的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造成了既遂犯所要求的结果,但由于与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犯罪人未得逞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但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达到既遂,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怎样定义?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什么条件下,成立犯罪中止?
首先,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如果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主观上,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完成犯罪,但主动停下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完成犯罪,进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条件上,必须有中止的行为,并且中止行为要做得够、做得妥当。只要行为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有适当的努力,或者实施了与结果防止相匹配的积极行为,有希望借此避免犯罪结果实现的意思的,中止行为应该被承认。中止不等于暂停,中止要求行为人彻底地放弃此犯罪,迷途知返。
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没有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只要实施了中止行为,危害结果也没有出现,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现了危害结果,就是犯罪既遂。
总之,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性的,而后者主观上已经悔罪,甚至对已经造成的结果进行了补救;后者的行为某种程度是值得嘉奖的。
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存在着不同的时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等,根据发生的时间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并且根据时态的不同,对于犯罪人的处罚程度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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