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当质押物不是因为质权人受到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以及债券,存单等。以权利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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