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刑事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但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如果是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诉期限规定;未被羁押的,则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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