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否继承
如果职工死亡,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由职工本人缴费积累构成,而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非因法定事由,参保人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若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面的余额都发完了,那么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二、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是什么
(1)公民的收入。收入包含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土地承包收益、稿费、专利转让费等。
(2)公民的房屋、存款与生活用品。农村房屋或城市房屋均可继承,但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只可继承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继承土地使用权。存款就是在金融机构中储蓄的金钱,含本金与利息。生活用品包含私人汽车、飞机等。
(3)文物、图示资料、其他合法财产、法律允许继承的生产资料等。
根据规定,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必须是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在继承之前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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