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合同存在这些情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是进行财产的返还,如果存在差价则补齐差价。法律对此也有具体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应该根据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产生的原因不一样,认定的程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况,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未被撤销的条款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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