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上要证明已收到钱应如何写?
借条上要证明已收到钱也就是收据,收据可以按照以下要点书写:
1、标题为“收据”;
2、正文主要表明收款人在何时收到相对方交付的物品或者钱财,包含数量或者具体金额;
3、收据出具人签字、按手印或者加盖公章。
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叫收条。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但按会计法的要求,收条不能作为会计凭证入账。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性的应用文。收条也称作收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收据丢失是否需要登报声明
一般情况下,收据的丢失并不需要登报声明。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
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后因收取的登记文件的名称、数量等与申请人产生争议。
申请人如不慎将收件收据遗失,可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出具声明,而并无必要由当事人登报声明作废。因为收件收据的作用,是明确登记机关在何时收取了申请人的哪些登记文件,在登记机关对该项产权核准登记后,对登记申请人已无多大意义。如有必要,登记机关保存的第二联也可供查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遗失声明一定要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亲自出具,并将此项声明归人该户档案,以备日后查考。
借条上证明收到钱可以写一个收据,按照具体的情况写清楚收据的内容,收据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一般情况下,收据的丢失并不需要登报声明,因为收件收据的作用,是明确登记机关在何时收取了申请人的哪些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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