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
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行为,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
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
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武器装备的行为。
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
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
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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