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这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没有贷款的一方是否在事后签署或批准了它,或者这部分钱是否被夫妻用于共同生活。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夫妻事后追认产生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以及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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