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可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释放了、且也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收到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可能被起诉者财物的机关,收到了检察院下发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那么也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依法审查刑事案件之后,若是决定不向法院提出公诉,则需要公开宣布不起诉的决定,且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若是不被起诉者之前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公安记挂实施了逮捕行为的,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后立即释放被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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