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异议的理由,法院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若异议不成立,会驳回原告的请求,继续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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