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需要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的交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的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2、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的公民,可能会因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于拘留之后是否能够被取保候审,与被拘留者是否能够提交相关证明自己确实已经满足了法定取保的证据性材料有关。若是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被受理,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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