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机动车的如何定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事前与盗抢人员通谋,则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的共犯。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车辆,肯定是会构成盗窃罪的,至于盗窃得到的机动车辆,如果被他人代为销售,需要根据主观的态度来做出不同的处理。比如说,明明知道车辆是盗窃得到的违法所得,仍然代为销售的,将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盗窃罪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综上所述,盗窃5000元初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根据犯罪的性质不同,对其处罚分为了相对应的三个档次。最低的是管制,最高的是无期徒刑,且盗窃是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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