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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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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148人看过
导读: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单位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文回复如下。
挪用单位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挪用单位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末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挪用单位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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