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对于相关的诉讼有效时长的具体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向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律法规定请求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有效时长的期间是三年时间。
另外有相关的法律有其他的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相应的诉讼符合本法里面的第136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的,那么这个案件的有效诉讼时长应该是一年时间;在有效诉讼时长的最后6个月时间里面,因为其他的不可以改变的因素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障碍,而导致的没有办法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的,那么这个诉讼有效时长应该进行中止。从有效时长中止消除的那一天起,对于诉讼的有效时长重新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是为了能够及时公正的处理人事争议所以才制定的处理规定。人事争议的后续工作就必须按照新规定来进行,新规定体系更加健全。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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