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
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
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
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
根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结合具体犯罪及案件情况,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的犯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类犯罪而言,应以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为着手。
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即应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结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脱逃罪以在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达到逃脱监禁羁押的程度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行为未能造成可导致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注意:
1、所谓犯罪未完成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能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比如,甲意图杀害乙,在刺了乙一刀后,被周围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乙虽然没有死亡,但是受重伤。
但由于2、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既遂的构成。
如,在押罪犯已经逃离出监狱大门但立即被抓回就认定为未遂。
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行为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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