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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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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050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保证连带责任后却因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否则就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破产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作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时,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未能清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

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按照规定已经进行债权申报是话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如果申请诉讼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债权也是有相关的规定要遵守的,否则不能申报。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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