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扒窃在本质上就是盗窃,人民法院按照盗窃罪处罚是可以的,但是扒窃行为的犯罪与否应当按照行为人扒窃的财产的具体价值确定,一般超过两千元左右的就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检察院审查时认定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扒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扒窃的数额来判断,扒窃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盗窃的次数、手段等其他因素来确定。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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