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公安机构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不并案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构决定对刑事案件立案时,要先审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关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调查,然后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经检察院批准后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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