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虽为人格权,但与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
独特性:
(1)义务性。尽管所有民事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权利滥用禁止、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限制八都会承担某种义务。但是,生育,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育,还关系到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多权利;关系到下一代人的诸多权利;关系到婚姻家庭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关系一个民族的伦理道德秩序。因此,与其他民事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相比较,生育权的行使,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必须的义务。
(2)依赖性。生育权具有非独立行使性,男女两性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众所周知,生育行为是两性结合的结果,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男女两性之间的合作。这也是生育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实现不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他方的实际作为为必备条件,其他人的不作为即是对该权利实现的合作;而生育权则不然,男性主体的生育权只有通过女方的生育行为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同样,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也离不开男方的配合,即生育权的实现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与合作为必要前提。
(3)身份性。尽管规今法学界的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认定生育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享有并不以一定的身份关系(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生育权有什么特性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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