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犯罪人自称是外国公民,但是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经外交途径查询也无结果,只能以无国籍人员定罪处罚;另一些犯罪人由于国籍消极冲突等原因,成为无国籍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对犯罪人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从而引发了如何执行驱逐出境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执行方法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可比照相似规定进行处理。在对无国籍人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应层报外交部门或公安机关解决,通过外交途径查明该犯罪人的密切联系地,寻求愿意对其进行接收的国家。同时,鉴于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慎用驱逐出境刑,以避免出现刑罚“空判”的现象,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需要注意,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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